(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与骆合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骆合理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25号申请人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西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291767-0。负责人单昱林,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杨培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骆合理,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号,身份证号码412723195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6415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马增林(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01210811)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骆合理名下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担保人马增林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