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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轻飞与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轻飞,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481号原告:王轻飞,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陆斌,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白莲坡镇站志愿者。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白莲坡镇站志愿者。被告: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何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轻飞与被告怀远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8日,原告王轻飞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轻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轻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一五年十二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