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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支行与陕西三都澳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平增、王文涛、林起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支行,陕西三都澳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平增,王文涛,林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兴庆路61号。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元路七号B-4-409-2。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华荣风景大院35幢1单元10303室。被执行人吴平增。被执行人王文涛。被执行人林起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支行与陕西三都澳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平增、王文涛、林起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5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支行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平增、王文涛、林起耀偿还借款本金996051.75元及2014年11月19日至贷款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平增拥有陕XXX**,三菱XXX劲炫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平增所有的陕XXX**,三菱XXX劲炫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