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中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与吴云鹏、徐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云鹏,徐昊,白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中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吴云鹏。被执行人徐昊。被执行人白帆。本院(2002)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云鹏、徐昊、白帆的银行存款303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