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0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1-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李俊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李俊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大街紫云府10号楼105-106商用房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177005-2。 法定代表人:霍庆,行长。 被执行人:李俊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合元公证字第131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俊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俊平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胜 执行员 潘德丽 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奚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