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康官廷、张力与张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官廷,张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康官廷。委托代理人:康青松。被告:张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代表人:肖正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志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光谷时代广场a座14楼1408-1410室。法定代表人:操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幸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官廷诉被告张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官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官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官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0元,由原告康官廷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