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杨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杨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张志勇。被告杨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杨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