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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长江道65号永濠兴业鞋城4区407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被执行人XX,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新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