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俊平、湖北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湖北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杜俊平。被告湖北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新。被告刘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平与被告湖北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新、被告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骆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