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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3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潍坊市九鑫钢丸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九鑫钢丸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078-2号原告:潍坊市九鑫钢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店前李村。委托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留吕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3078-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世山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于海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