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吕微与刘娜、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微,刘娜,刘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吕微,女,汉族。被告刘娜,女,汉族。被告刘长友,男,汉族。原告吕微与被告刘娜、刘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娜、刘长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微诉称,2012年4月22日,被告刘娜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什邡市子午保温材料厂”的名义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4月22日归还,同时,被告刘长友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现“什邡市子午保温材料厂”已被工商注销。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刘娜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被告刘长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娜、刘长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刘长友、刘娜系父女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娜、刘长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吕微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刘娜向吕微借款50万元,承诺期限到期后无故不予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刘长友对被告刘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长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微借款50万元;二、被告刘长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娜、刘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