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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党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胡某某,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该公司所在地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新福佑平安卡”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原告提交的保险卡片载明了保险合同生效流程及注意事项,第6项约定因自助卡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不成的,应由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当事人约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故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二款、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某养老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