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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敏与胡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胡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胡昆。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胡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昆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敏支付货款413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2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胡昆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胡昆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48911.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为521.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