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黎晓与李林洲、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晓,李林洲,贾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杨黎晓,男,1968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李林洲,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被告贾佳,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原告杨黎晓与被告李林洲、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黎晓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黎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晓撤回对被告李林洲、贾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黎晓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