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吕田与王金平、王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97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亚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