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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吕田与王金平、王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97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亚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