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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俊波与马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波,马劲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王俊波,男。被告马劲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波诉被告马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波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俊波负担。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