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瑞峰与何敏政、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锋,何敏政,刘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郑瑞锋,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何敏政,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刘锦,女,汉族,工作单位漳平市。原告郑瑞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敏政、刘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61元,保全费人民币127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936元,由原告郑瑞锋负担。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婕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