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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晓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硕石铸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晓娥,东港市硕石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毕晓娥。被执行人东港市硕石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法定代表人陈福德,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毕晓娥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硕石铸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毕晓娥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硕石铸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毕晓娥欠款5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执行费6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毕晓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欠款55000元,余额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东港市硕石铸钢有限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执行费660已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