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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宫伟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伟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1167号罪犯宫伟伟,女,1987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少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宫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宫伟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宫伟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宫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