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海庆与王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庆,王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630号原告周海庆。被告王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庆诉被告王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海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庆撤回对被告王金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周海庆负担。审 判 长 李良勇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