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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喻某某。委托代理人谭光友,湄潭县石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章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