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学仁与吉学东、吉学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仁,吉学东,吉学群,吉学宁,天津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98号原告宋学仁。委托代理人史瑞英,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学东。被告吉学群。被告吉学宁。第三人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仁与被告吉学东、被告吉学群、被告吉学宁、第三人天津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