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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刑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光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光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63号罪犯王光海,原。1993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8月11日被武夷山监狱批准保外就医;199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加余刑五年三个月十八天,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8月3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止。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王光海的假释一年八个月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王光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光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光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