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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家春与荆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春,荆兆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梁家春,男。委托代理人:苑得高,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荆兆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家春与被告荆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家春以被告荆兆雨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梁家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