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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玉枝与代守忠、张建民、张凤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枝,代守忠,张建民,张凤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张玉枝,女,汉族,193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代守忠,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张建民,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被告张凤琴,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原告张玉枝与被告代守忠、张建民、张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下午2时许,三被告在二七侯寨乡苏家村因盖房纠纷引起互殴,在厮打期间将在旁休息的原告撞倒在地,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1、腰椎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1、5椎体滑脱;3、腰椎退行性变;4、腰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39098.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其确有困难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浩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