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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