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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管守利与姚能兵、谈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守利,姚能兵,谈学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管守利,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姚能兵,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谈学枝,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管守利与被告姚能兵、谈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绍军于2015年1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守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能兵、谈学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守利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2年8月开始,被告即从原告处一次借款50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截至2014年11月份,被告借款50万元整。经原告催要,被告到期至今未还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借条双方约定利息给予支付(至起诉日止利息为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姚能兵、谈学枝均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姚能兵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3日借到原告50万元的事实;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取出50万元现金后借给被告的事实。两被告姚能兵、谈学枝均未出庭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之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姚能兵拖欠原告管守利50万元借款属实。对该借款的利息双方先前约定为2分,每次23号付息,后从2014年10月23日起约定改为月利息1分,每月23号付完。该款是管守利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至姚能兵账户的。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中利息的主张确定为被告支付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一分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8日,总计7500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8日起按一分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姚能兵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姚能兵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原被告双方对该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日前被告拖欠的7500元利息及以该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分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50万元的借款虽是被告姚能兵的个人名义所借,但被告谈学枝并未向本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属于被告姚能兵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负共同偿还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管守利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起诉日前拖欠的利息7500元和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谈学枝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4438元,保全费3170元,均由被告姚能兵、谈学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红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