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长春、李如兰与任向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春,李如兰,任向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杜长春,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如兰,女,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向东,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春、李如兰诉被告任向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春、李如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春、李如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春、李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长春、李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