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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义生与被告姜带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生,姜带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姜义生,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宏宇,系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带粮,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义生与被告姜带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义生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