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义生与被告姜带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生,姜带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姜义生,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宏宇,系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带粮,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义生与被告姜带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义生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