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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程洪兵与陕西天台土木材料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兵,陕西天台土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程洪兵,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天台土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养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宏娃,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兵与被告陕西天台土木材料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洪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洪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赵丙伦人民陪审员  吴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