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埇桥区芦岭镇北王寨村石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田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薇,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埇桥区芦岭镇北王寨村石料加工厂。负责人:许传放,厂长。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埇桥区芦岭镇北王寨村石料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埇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埇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埇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玮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