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好的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好的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黄金卡路段)。法定代表人魏青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真平、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宜化好的便利店有限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8-4号D-101、102。法定代表人闵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好的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