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伟与徐秋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徐秋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孙伟,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徐秋年,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原告孙伟与被告徐秋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孙明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被告徐秋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起诉称:2013年2月8日,徐秋年向孙伟借款3万元整,借期为一年,应在2014年2月8日一次性还清。2014年5月6日,徐秋年向孙伟返还1万元。此后,徐秋年尚欠孙伟2万元未予偿还。故孙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秋年返还孙伟欠款2万元;2、徐秋年承担诉讼费。原告孙伟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徐秋年于2013年2月8日出具的《借据》,证明徐秋年从孙伟处借款3万元整;2014年5月6日,徐秋年向孙伟返还1万元。徐秋年认可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徐秋年答辩称:承认借款及欠款事实,确认尚欠孙伟2万元,但是现在无偿还能力。被告徐秋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结��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2月8日,徐秋年向孙伟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孙伟于当日向徐秋年交付了3万元借款。徐秋年向孙伟出具了《借据》。2014年5月6日,徐秋年向孙伟清偿借款1万元。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徐秋年尚欠孙伟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孙伟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孙伟与徐秋年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故徐秋年应当在2014年2月7日前向孙伟清偿全部借款。徐秋年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孙伟请求判令徐秋年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秋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伟借款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徐秋年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孙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