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邱中健与耿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中健,耿双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邱中健,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邱敬祥,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耿双国,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中健与被告耿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中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50元。审 判 长  刘洪英审 判 员  陈以祥人民陪审员  蔡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