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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6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一元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一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夏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690-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夏旭。被执��人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锋。被执行人温州一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锋。被执行人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被执行人夏洪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一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夏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690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