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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白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