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严洁民与广西茗扬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詹建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洁民,广西茗扬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詹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严洁民。被执行人广西茗扬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3号广场A栋5层5C035室。法定代表人:詹海金。被执行人詹建辉。申请人严洁民与被执行人广西茗扬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詹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严洁民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詹建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莫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