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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肖鄂松与胡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鄂松,胡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号原告:肖鄂松。委托代理人:杭黎明。被告:胡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鄂松诉被告胡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鄂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鄂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鄂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肖鄂松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平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