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肖鄂松与胡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鄂松,胡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号原告:肖鄂松。委托代理人:杭黎明。被告:胡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鄂松诉被告胡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鄂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鄂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鄂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肖鄂松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平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