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杨洪福、聂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洪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聂某,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农民。因聚众斗殴于2014年4月1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3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至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xx号被害人余某经营的xx烟酒商行,由被告人聂某、韦某、龚某用木棍撬开防盗窗并在外望风,被告人杨洪福爬窗进入店内,盗得香烟20余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109元)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洪福处扣押人民币3200元及香烟19包,并已返还被害人。2、2014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至永嘉县黄田镇黄田南路xx号被害人陈某经营的xx汽车服务店,由被告人聂某、韦某、龚某望风,被告人杨洪福爬窗入内,盗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返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前科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陈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洪福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韦某有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洪福、聂某、韦某、龚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洪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来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