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含山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含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该局局长。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含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含国土资罚(201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定肖美榜非法占用运漕镇潘桥行政村卓灯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住宅,依法予以处罚:1、责令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60.00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6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含山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肖美榜违反运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造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耕地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肖美榜的行为已经造成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代履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故行政机关对于此类处罚行为有强制执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含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义来审 判 员 陶保海人民陪审员 夏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齐花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