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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华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品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生,男,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华生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本案全部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全案已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岚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