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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会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祁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会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马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XX乡XX村XX社。被告祁某某,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渭源县XX乡XX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