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任新民与许宏拖欠参赛费用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新民,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新民,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庄和平,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夏鹏飞,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宏,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新民因拖欠参赛费用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任新民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新民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新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任新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初依照本章承担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