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梅诉被告赵福智、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赵福智,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0号原告李玉梅,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李建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智,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岳英,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赵福智、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赵福智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福智称其住所地虽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赵福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福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真真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