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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王兰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王兰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刘淑兰,女,1948年10月27日生,满族,无业,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号3-5-3。身份证号:2310831948********。被告:王兰民,男,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镇二队。身份证号:2104231951********。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兰诉被告王兰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向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