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51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一层。负责人王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士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经济开发区陇海路9号。法定代表人叶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士云。被执行人张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未履行义务,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海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