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梨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再也没回过家,原告无法找到被告,不知被告下落。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原告陈述了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出示了对被告的近亲属张某乙、张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张某甲,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称没有财产分割问题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此间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