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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魏俊林诉安阳市栋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林,安阳市栋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号申请人:魏俊林被申请人:安阳市栋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魏俊林诉安阳市栋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阳市栋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即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