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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邓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