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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云霞、田启迪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霞,田启迪,田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田云霞,女,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走马镇古城村八组8号。系死者周立桃之妻。申请执行人田启迪,鹤峰县第一中学教师,系死者周立桃之女。申请执行人田启伟,又名田启洋,男,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森林公安局走马派出所员工。住鹤峰县走马镇沿河路2号。系死者周立桃之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地址: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云霞、田启迪、田启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芳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涌 搜索“”